2006年8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生虫桃片惹祸 孕妇住院获赔
湖消

  长兴朱女士已怀孕4个月,7月29日晚,她在超市买了5包椒盐桃片,价值4.80元。第二天中午拆开来吃,吃了一半时,朱女士发现椒盐桃片上有三四条虫子在蠕动,顿时呕吐不止。其丈夫刘先生即刻与超市取得了联系,超市便通知生产厂方尽快赶到长兴。下午厂方赶到后,立即陪同朱女士到医院检查。通过两天的住院观察,朱女士仍不想吃东西,一见食品就呕吐,只能通过挂盐水补充能量。
  长兴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,立即进行调查。后召集刘先生、超市、厂方进行调解。厂方对朱女士吃该食品出现的反应表示歉意,提出可给予适当补偿。刘先生认为:朱女士吃了该椒盐桃片出现呕吐现象,且不想吃东西,对胎儿的健康成长会产生一定的影响,因此,要求厂方给予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共计5万元。县消保委认为:食品中出现虫子,且食用者身份特殊,给其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影响,厂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经长兴县消保委多次调解,8月25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:由厂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1000元。